女教师辞职,出国培训2个月,五年不能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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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7月,白桦老师应聘到滁州学院工作,担任一名助教,没有编制,待遇与在编人员一样。

年9月至11月,学校安排白桦前往美国访学两个月。

出国前,白桦与学校签订了出国培训协议书:培训结束后,乙方必须连续在甲方服务满五年。否则,乙方将向甲方支付违约赔偿金——培训项目经费、违约赔偿金5万元、培训期间的工资及福利待遇。违约赔偿金按服务年限逐年递减。

培训结束回国后,白桦老师继续在滁州学院上班。

年5月,也就是回来工作两年后,白桦老师后悔了。

白桦申请离职。白桦称,由于自己在年患上了多发性乳腺纤维瘤,此后每个月都需要定期复查,年因身体“实在吃不消”,想换一份工作,回家乡江苏南京。

学校不愿意其离开,劝说多次无效后表示:离职可以,根据协议,索要7.2万元违约赔偿金。

双方协商,数额降到4.9万元。其中,包含她在培训期间的工资及福利待遇1.5万元。

白桦称,“培训费3.4万元,我心甘情愿掏(还钱),适当额外赔偿(学校)也愿意,但是1.5万元,我觉得不合理不合法。”

白桦称,由于双方未达成一致,学校至今未开离职证明,影响她入职新单位,医保、社保也因此断交了9个月。

白桦不能接受如此多数额的赔偿,已经申请劳动仲裁,进入仲裁程序,学校声称将依法办事。

律师认为,对于专项的出国培训可以约定服务期。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的约定须合法合理,不宜苛刻。

这样一件事,在网上引起热议,有网友说,这次我站队用人单位,培训之前你毕竟签字了,自己不是瞎子也不是傻子,自己答应的事后反悔,还想倒打一耙,也是够了。应该双倍赔付用人单位,这样没有契约精神的老师,不要也好。明显是想把学校当跳板,当初自己签的合同。

初看这一则新闻,我也是上面的观点,但是,仔细想来,问题不是赔不赔的事情。原因是学校的过分,死板,看似合法,却应该有更多的内情?

我想起来两则教师辞职的事:

一则是大学的老师的辞职。朋友在一所大学教书,服务期间考上博士,去读博士时和学校签订协议,读博士期间工资照发,毕业后要在学校工作满10年,三年是原来未满的服务期,七年是新的服务期。朋友同意,博士毕业,另一所重点大学想聘用他,他也想去。向学校申请辞职,学校不放人,说走也行,算一算,将近万元的违约金。朋友只能打消了念头。后来,他的导师听说此事。刚好和学校领导关系可好,就给那位领导打了一个电话,朋友就顺利地办理的辞职手续,也没有什么赔偿的事了。

一则是乡村小学老师的辞职。一位同学在一个县里教书,爱人在邻县教书,两人想调到一起,想了各种办法,学校也不同意。同学最后没有办法,决定考研。研究生考上了,学校不让走,说规定要满7年的服务期。同学没有办法,托了一个亲戚,去给教育局长送了五千块钱,顺利地去读研究生了。

笔者认为,一方面我们支持人才的合理流动。人往高处走,水往低处流。有了能够发挥自己才能,施展自己优势的平台,果断的离开是正确的。另一方面,学校留人心切,可以理解。按法律法规要求,主张自己的权利是正常的,合理的行为。

白桦老师从年7月到滁州学院工作,直到年5月选择离开,已经有将近五年时间了。人生没有多少个五年,可以说也为学校做出了一定的贡献。现在有了好的平台,想离开,学校不舍得,不愿意让人走,情理之事,但是,也要从个人的角度来考虑。

一是虽然工资待遇和有编制的老师一样,其中的差别了解情况的人应该明白,升职加薪、职称评定的待遇一样吗?还有就是,退休之后会一样吗?

二是女老师身体有病,想回老家工作,这也是非常正常的原因,学校对于生病的老师,不应该多一些理解吗?

如今,女老师想离开,学校就拿着曾经的培训协议要求老师赔偿,连外出培训期间的工资也要要回来。既不合法,而又违反常理。真的太没有气度和风度了。

笔者认为,女老师愿意赔偿,学校宽容大量,这事基本上就过去了。对于女教师来说是个人,对于学校来说是单位,不是说一定要亏了单位,但是,斤斤计较者可能意不在单位,而是某一个人的主张,更多可能有其它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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