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风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损,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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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保险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免责条款应尽到提示义务。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在通过网上APP投保时会弹出保险条款的对话框,如不能阅读将无法投保。相反,通过庭审过程中对APP投保的演示,投保人只需点击已详细阅读保险条款即可进行下一步,且无人脸识别或签字予以确认。故不足以认定被告对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提示,该免责条款无效,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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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提示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内容作出明确说明。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未对投保人作提示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人仍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

03

杨某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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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本案是“涉及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是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杨某之夫刘某经保险代理人唐某的介绍,在某保险公司投保爱无忧两全保险A款和附加爱无忧防癌疾病保险A款。投保时,对于健康告知事项第的问询,唐某用“是否患有某某疾病等疾病”的方式概括询问,没有逐字逐句按照投保单上载明的病种进行询问。对上述询问,刘某均回答“否”。投保单上的“是”“否”选项均由保险代理人唐某填写。后杨某患左卵巢子宫内膜样腺纤维瘤恶变等疾病。保险公司认为杨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拒赔。杨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虽患有过左卵巢子宫内膜样腺纤维瘤恶变等疾病,但是保险代理人并没有对上述疾病按照投保单中载明的内容进行询问,且投保单中“是”与“否”的选项均由保险代理人填写,不能证明保险人已经按照投保单中载明的事项和范围进行询问,亦不能证明投保人在投保时对有关疾病的询问内容有隐瞒的故意或重大过失,不能认定刘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故判决支持原告杨某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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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提示

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仅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对于保险人未询问的事项,投保人无需主动告知,保险人不能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主张免赔。

04

李某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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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本案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原告以案外人王某为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一份分红型人身险,保险责任为保险公司按照约定向受益人给付生存类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后原告以被保险人王某对案涉保险合同不知情也未签字认可为由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保险合同无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被保险人王某明确表示涉案人身保险合同未经其同意并认可,并有司法鉴定意见予以佐证。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涉案人身保险合同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故根据法律规定,案涉合同无效,故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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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保险公司在订立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过程中应当就涉及合同订立及效力的重要事项向投保人进行相应告知,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履行同意和确认手续,并对投保单等材料的签署、提交尽到审慎义务。

近年来,保险纠纷案件呈现新型化、复杂化等特点。法官提醒,保险公司应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在新的投保方式、新类型保险合同不断出现的情况下,合理设计投保流程,履行好提示说明义务;保险消费者应增强风险意识,投保前充分了解保险产品的相关情况及条款内容。

END

来源:天津铁路运输法院

制作:吴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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